二、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防腐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耐火极限符合设计要求,既是满足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也是减少施工现场火灾风险的基本条件。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如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并设置禁火标志。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物资作业时,这些易燃易爆危险品如果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极易遇明火发生爆炸。因此,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
三、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管理要求如下:
(一)用火管理
1.动火作业管理
为保证动火作业安全,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前,应由动火作业人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动火作业申请至少应包含动火作业的人员、内容、部位或场所、时间、作业环境及灭火救援措施等内容。
2)《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
3)动火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具有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作业。
4)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5)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6)严禁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7)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
8)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
9)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2.其他用火管理
1)施工现场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如油漆间、液化气间等),严禁明火。
2)冬季风大物燥,施工现场采用明火取暖极易引起火灾,因此,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3)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二)用电管理
为保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避免因上述用电原因引发施工现场火灾,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现场的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用电的设备、电器、线路及相应的保护装置等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1993)的要求。
2)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3)电气设备特别是易产生高热的设备,应与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腐蚀性物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5)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6)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7)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
8)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9)禁止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现场供用电设施的改装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气工程师批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工实施。
10)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三)用气管理
施工现场常用的瓶装氧气、乙炔、液化气等气体,一旦贮装气体的气瓶及其附件不合格或违规贮装、运输、储存、使用气体便极易导致火灾、爆炸等危害。因此,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2)气瓶运输、存放、使用应符合规定:
3)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两者间距不应小于1.5m。
4)气瓶使用应符合规定
四、其他施工管理
施工现场要设置防火标志,同时做好临时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一)设置防火标志
(二)做好临时消防设施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