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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1.固定顶储罐
(1)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面积计算。
(2)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下
表的规定。
注:a.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80%。
b.沸点低于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②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O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沸点低于45 ℃的非水溶性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m2/s的非水溶性液体,液下喷射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③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体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2.外浮顶储罐
(1)钢制双盘式与浮船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
(2)烃类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0.2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
②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6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宜小于0.6m。
③应在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设置排水孔,排水孔的开孔面积宜按每1m2环形面积280m2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9mm。
3.内浮顶储罐
(1)钢制隔舱式单盘与双盘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它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2)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3)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4)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
(5)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规范要求的1.5倍。
(6)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4.其他场所
(1)当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能保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
③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30L/s。
③汽车装卸栈台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8L/s。
④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2)当保护设有围堰的烃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时,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3)当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场所设置泡沫枪、泡沫炮系统时,应根据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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